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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省市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主要做法

日期:2019-07-05 作者: 来源:农业农村部 【字号: 打印本页

一、江西省

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农业综合执法队伍的整合范围和组建方式,对省市县三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设置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关于队伍整合范围。《意见明确要求将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卫生、植物检疫以及渔政执法等分散在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剥离,整合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由其集中行使,以农业农村部门的名义统一执法。

(二)关于省级综合执法机构设置。根据《意见》关于省级行政执法职责由内设机构集中承担的要求,省农业农村厅专门成立了执法监督处,主要职责是承办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省级承担的农业执法职责,集中行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负责监督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监督指导市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拟订农业综合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等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等。

(三)关于市级综合执法机构设置。《意见》要求各设区市在现有农业执法机构的基础上,重新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由同级农业农村部门管理,主要职责是承担法律法规直接赋予市级的执法职责和未设执法机构的市辖区内的执法职责,并负责组织查处辖区内跨区域和具有全市影响的复杂案件、监督指导辖区内县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执法工作。

(四)关于县级综合执法机构设置。《意见》要求各县(市、区)在现有农业执法机构的基础上,整合执法力量,重新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县(市、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南昌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可实行以区为主的执法体制,其他市级已设执法队伍的市辖区原则上不设执法队伍。对农业比重大、执法任务重的非中心城区的区,各设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行以市为主或以区为主的执法体制。县(市、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作为一线执法办案队伍,主要承担日常执法检查、一般案件查处的职责,统一执法。

二、甘肃省

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甘肃省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按照“一个部门原则上设立一支队伍”的要求,全面整合省市县农业执法队伍和职责。

(一)关于队伍整合范围。《意见》明确要求省、市(州)和县(市、区)将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肥料、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渔业等分散在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剥离,整合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由其集中行使,以农业农村部门的名义统一执法

(二)关于省级综合执法机构设置。《意见》明确要求设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省农业农村厅内设机构,主要职责是集中统一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的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关于市县级综合执法机构设置。《意见》提出,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只设一个执法层级,市级设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名称统一为“××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机构规格为副处级,由市农业农村局管理,区级不再承担相关执法责任;区级设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市级主要负责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不再设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可在市农业农村局三定规定中明确由其内设机构承担。兰州市整合兰州市和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四区两级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组建兰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各县市及兰州市红古区、白银市平川区、天水市麦积区在现有农业执法队伍基础上,整合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与同级农业农村局实行局队合一体制。

三、山西省

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农业综合执法队伍整合范围,并对市县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关于整合范围。《意见》明确要求将兽医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物卫生监督、种畜禽、生猪屠宰、农作物种子、化肥、农药、农机、渔政、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检疫、农业野生植物保护等分散在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剥离,整合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由其集中行使,以农业农村部门的名义统一执法

(二)关于省级综合执法机构设置。根据省农业农村厅“三定”规定,厅法规处加挂执法监督处牌子,主要职责是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承担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开展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由省级承担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省农业农村厅可以按程序调用市县农业综合执法队伍人员力量。

(三)关于市县级综合执法机构设置。《意见》明确要求,市、县两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市(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按照设区市和市辖区只设一个层级的原则,设区的市一般实行以市级为主的执法体制,也可根据实际实行以市辖区为主的执法体制。实行以市级为主执法体制的,整合市区两级农业综合执法队伍,组建市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区级不再承担相关执法责任。太原市中心城区以外农业比重高、执法任务重的市辖区实行以区为主的执法体制。县级整合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后,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暂保留事业性质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由农业农村部门主要领导兼任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和事业人员可统筹调配使用。鼓励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局队合一具体落实形式。

四、重庆市

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指导意见推进重点领域改革的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农业、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文化市场、生态环保、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等8个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作了统一部署,要求按照“一个部门一个机构管执法”的原则,整合组建包括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在内的8支执法队伍。

方案明确要求,市级整合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化肥、农药、肥料、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渔业等分散在农业农村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的执法职责,组建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部门名义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各区县结合实际,相应整合农业领域的行政执法职责,组建区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区县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具体落实形式,强化主管部门行政职能和责任。此外。《方案》还对《指导意见》规定的改革任务逐项明确了责任单位、配合单位和完成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