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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市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主要做法

日期:2019-07-05 作者: 来源:农业农村部 【字号: 打印本页

一、贵州省黔东南州

黔东南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州委常委会议专题研究改革相关事项,及时形成改革方案上报省委编办。根据省委编办《关于黔东南州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有关事项的批复》(黔编办发〔2019108号),黔东南州委编办印发《关于组建黔东南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批复》(黔东南编办发〔201943号),将黔东南州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州农机安全监理所、州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执法职责,与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农药、化肥、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等分散在州农业农村局内设机构及所属其他单位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整合,组建黔东南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为州农业农村局所属全额拨款的副县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支队核定编制数35名,其中从原州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连人带编划转20名、原州农机安全监理所连人带编划转15名。设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3名,配备正副科级领导职数15名。

二、江苏省南京市

南京市委编办印发《关于印发南京市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转隶调整方案的通知》(宁编办发〔201979号),按照中央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要求,撤销南京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南京市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南京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渔政监督执法支队、南京市豚类自然保护区管理站)、南京市农机监理所(南京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执法支队),将原由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市农业农村局机关,将原由其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交由南京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使。目前南京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为副局级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编制数58名,设政委、总队长各1名(副局级),副总队长2名(正处级),处级领导职数13名,处级非领导职数8名。

三、江苏省常州市

常州市委编办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办发〔201876号)等文件,印发《常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常编办〔201919号),明确常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为市农业农村局所属全额拨款参公事业单位,规格相当于副处级,承担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渔政等农业领域所有行政执法工作。具体职责包括:承担天宁、钟楼(常州市两个主城区)区域范围内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协调全市农业重大案件和跨区域案件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负责指导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新北区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支队核定事业编制28名,设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科长5名。综合科、执法监督科、执法一科、执法二科、执法三科5个内设机构,均相当于副科级。

四、江西省上饶市

上饶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饶办字〔201971号),明确在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基础上,重新组建上饶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主要承担法律法规直接赋予市级的执法职责和未设执法机构的市辖区内的执法职责,负责组织查处辖区内跨区域和具有全市影响的复杂案件、监督指导辖区内县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执法工作,承担省农业农村厅交办的跨区域的执法任务。各县(市、区)在现有农业执法机构的基础上,整合执法力量,重新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县(市、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农村人口多、农业比重大、执法任务重的非中心城区的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行以市为主或以区为主的执法体制,具体管理模式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相关工作意见。鄱阳湖区域内的都阳县、余干县已设有渔政执法队伍的,继续保持相对独立设置,由同级农业农村部门管理,承担县域内渔政执法职责。